5月25日,王湘向记者展示了劳动仲裁裁决书。
裁决书指出,王湘提供的《离职申请书》,由于没有显示有被申请人的相关负责人的签名或被申请人单位的盖章。所以,并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有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行为的发生。而在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协商过程中,被申请人表示愿意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也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行为,这个过程不是必然的逻辑关系。
因此,王湘主张的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事实依据不足,不予支付。鉴于王湘没有正式向被申请人提出辞职申请,且考虑到王湘在仲裁申请书中表示“从未想过离开被申请人单位、爱厂如家”的意思,所以,认为继续维持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较为适宜。
劳动者:工作了14年怎会擅自离职?
王湘说,裁决书中有一段话深深刺痛了她。
这段话是被申请人针对王湘提供的公司单方终止劳动关系的《离职申请书》佐证的辩词,是这样写的:申请人上班至2012年1月6日后就单方擅自离职,考虑到申请人2012年1月11日已经申请了仲裁,故被申请人结算了申请人在职期间剩余未领取的工资,被申请人自始至终没有正式解除或终止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
“我是不可能擅自离职的,员工旷工三天才算自动离职,公司对自动离职员工是不发工资的,如果我是自动离职,公司怎么会把2011年12月及2012年1月份(到6日)的工资发给我?还有10天年假都给了我。”王湘说,如果她是自动离职,公司既不会给她发工资,更不会被厂长、人事经理和保安“护送”出厂门。
王湘无奈而伤感地说出了她不会擅自离职的理由:一是从年龄来看,43岁的她离职后不好找工作;二是两个孩子上学需要钱;三是自己并没有在外找工作,更没有回老家休养的打算;四是很快便工作满15年,退休后可以享受社保待遇;五是在公司工作了十几年,对于公司有很深的感情。
此前,记者曾致电该公司人事部雍经理了解到,他也是突然接到公司终止王湘劳动合同的通知,公司没有说明什么原因。通知前一天,陈总经理也与他沟通过,说拟终止合同,也未提及任何理由。由此说明,公司是单方面解雇王湘的。
律师观点 仲裁结果不符合法规
王湘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请求是依法获得应有的赔偿金,而仲裁委却裁决双方维持劳动关系。这样的裁决结果是否合理、符合法规呢?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邓刚律师认为,这个裁决不正确。仲裁委应该按照当事人的请求来仲裁,如果当事人没有要求继续维持劳动合同,仲裁委不应该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么支持她的请求,要么驳回她的请求,不可能在她的请求之外再另外作出一个这样的裁决。”他说。
“如果双方劳动关系已完全解除,王湘请求依法赔偿,就应该支持或驳回她的劳动仲裁请求。”邓刚认为,如果双方劳动关系还没完全解除,仍然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应该驳回王湘的请求,但王湘已被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所以这个裁决是不符合法规的。王湘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新闻回顾:
“优秀雇员”为何被炒
从去年5月接到胡小燕转发的王湘求助信件后,《南方工报》记者一直跟踪着王湘苦恼的“进程”。2012年2月15日,记者到东莞常平采访了已被公司解除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王湘。在一本打印出来的《劳动合同法》小册子上,王湘画了密密麻麻的杠杠和圈圈。自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以来,她已把此法读了不下20遍。
王湘1997年入职快捷达通信设备(东莞)有限公司,一直在SMT品质部做组长,2010年升为该部门主管助理。2008年,公司与王湘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年,她还获得过公司颁发的“优秀雇员奖”和“十年长期服务奖”。
但王湘升为主管助理后发现,总经理和部门经理似乎看见她就不高兴。2011年4月,新任总经理陈小姐把她调到另一车间做后仓出货检查,毫无理由,也不培训就让她上岗。
降职伴随着降低收入。公司还有意不让她加班,以使她收入更低。王湘倍感委屈,但努力适应。但在刚刚有些适应时,公司又突然把她调到喷油部做检查员。这是比后仓检查环境更不好的岗位。仍然是,“没有理由,没有写调令单,也没培训”。
做主管助理时,王湘收入有4000元左右;在后两个岗位上,收入不到2000元。
王湘说,她年龄大了,出去找工作也不好找。她的两个孩子都读高中,马上就要上大学了。她还需要这份工作供孩子读书。
2012年1月6日下午2时左右,王湘忽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通知:“你被解雇了。工资已经给你结清了。不要上班了。”当时王湘哭求:“可不可以考虑不让我走?我需要这份工作。”人事部门负责人说:“没有考虑和商量的余地。我做不了主。”未过半个小时,公司就叫来保安员,“请”她走!
在被解雇后,王湘与公司交涉赔偿事宜。她在公司工作了14年零两个月。公司提出补偿她14个半月的工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她不接受。她说应该依据该法第八十七条给予“双倍赔偿”。她要“赔偿”,不要“补偿”。
后经劳动部门调解不成,她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
(据《南方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