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公布适用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
日前,省法院下发通知,公布了全省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标的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省统计局公布的山东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结合山东审判工作实际,省法院确定山东省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为标的额10000元(含本数)以下的简单民事案件。同时,根据通知要求,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民事案件标的额的调整由省高院统一确定并发布。对于 2013年1月1日前已经适用简易程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
据了解,根据 2013年1月1 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对象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中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民事案件,该类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为积极稳妥开展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审理,省法院作出以上规定。此规定的出台,有利于正确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有利于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