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某月某日,郭某某将李某某从其住处带出,王某某驾车将二人带至滨城区某宾馆,并于次日凌晨与李某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李某某报案,控告王某某对其实施强奸。检察机关根据同案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王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针对以上指控,我所刘洪涛、杨鹏律师认为没有完整的证据链证实发生性关系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公诉机关没有确凿证据证实被告人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首先,从现有证据看来,被害人有意识,有反抗能力,而没有进行反抗;其次,被害人事后态度没有什么异常,而且没有第一时间报案,而是一周后报案;其三,本案证人的证言,都是听被害人所说,并非本人直接感知,为传来证据,只是对被害人的复述,无法印证被害人的陈述。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所刘洪涛、杨鹏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针对王某某犯强奸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强奸罪不成立。
我所刘洪涛、杨鹏律师以其深厚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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